作者: PinkyWang (問世間,愛情阿~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最新民法親屬編修正(99/05/19)
時間: Sat May 22 20:55:10 2010
民法修正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9 年5 月19 日公布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
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增加之部分 }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 刪除之部分}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
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舊條文: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
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舊條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
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舊條文: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著)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舊條文: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來源: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
剛剛逛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看到的,立委豬公們的效率真是有夠差,聽不懂什麼叫
一次到位嗎?? 考試前一直修,很好玩嗎??
Saturday, May 22, 2010
[情報] 最新民法親屬編修正(9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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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risBear:台灣修法品質很差 同一部法典同樣的機關用法不同 05/22 21:02
ReplyDelete→ ChrisBear:戶政機關 戶政事務所 用字不精確 05/22 21:02
→ ChrisBear:1053所稱的前條第000款 可是明明加了1052-1 前條何指? 05/22 21:03
→ PinkyWang:重新修改了一下,貼上舊條文,這樣因該比較清楚~ 05/22 21:22
→ PinkyWang:沒辦法阿! 立委大部分的時間,不是去打架.關說.爆料,處 05/22 21:24
→ PinkyWang:理小孩的爛攤子,立法院問政的版面,都沒有他兒子和他的 05/22 21:25
→ PinkyWang:女朋友多... 現在民法還沒修完,祝大家今年能榜上有名! 05/22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