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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y 26, 2010

[課業] 民法/侵權行為

作者: memerizeme (白色巨塔)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侵權行為
時間: Thu May 27 11:48:17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侵權行為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高上周律師民法講義案例思考


4.想問的內容:

案例1:甲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駕駛,撞及乙所駕駛之車輛,致第車毀人傷,並因此而造成
已無法趕上交貨時間,遭買方退貨致生損失。

案例2:丙挖掘地下道,不慎毀損丁電力公司之電纜;並因而造成D工廠停電,該工廠因而
依供電合約向丁電力公司請求賠償

請問上述被害人(案例1之乙,案例2之丁公司)的「債權」損失,是否得依民法184條求償?

5.想法:

為釐清問題點,希望能將討論著重在民184上!
是否能依其他法條求償,暫不討論(當然您要補充,也相當感謝!!)

不才的想法是根據高上周律師上課提及的內容,
民184I前段所提到的「權利」僅限於絕對權,
而無相對權之適用!
債權之受害者,得依184I後段求償!
另外,184II所規定者,包含「權利」及權利以外之法益。

小弟不太清楚權利以外之法益所指為何,
故暫且將之理解為債權 (人身權?)
所以認為在案例1中,甲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債權)於乙,故應依184II負責!

而案例2中,丙「不慎」亦即有過失而挖斷丁公司之電纜,
造成丁公司債權上之損失!
但因184I前段規定之權利,解釋上限縮於絕對權,
故丁公司不得據以請求賠償!

但如果丙為故意挖斷該電纜,
則丁公司可以184II請求債權之損害賠償!

問題冗長,感謝各位先進耐心看完並請給予指教! 感激不盡~:)

2 comments:

  1. 推 pptt:這兩題的主要差異應該是在討論是否為PEL吧 05/27 13:01
    推 fgvb:這例子王澤鑑的侵權行為那本有 05/27 13:28
    推 hoboks:看起來你的解法沒錯啊 05/27 13:56
    推 hoboks:你最近問很多民法問題 很認真喔 05/27 13:59

    ReplyDelete
  2. 推 cucina:TP圖橫軸是勞動量L, TC圖縱軸是PL*L.(假設勞動價格PL不變) 05/27 14:27
    → cucina:TP圖縱軸,就是TC圖橫軸的Q...即總產量 05/27 14:28
    → cucina:然後你再畫一下TP怎麼導 MP跟AP.... TC怎麼導AC跟MC 05/27 14:29
    → impose:簡章上寫報名履歷表1張 可能是全面網路報名後改了 05/27 14:19
    推 nowash:所以應屆報名是不是不用付學生證呢 05/27 14:33
    推 smocca:樓上~我上次已經請你看清楚須知了=.=第13頁跟第19頁多看兩 05/27 14:43
    → smocca:眼我想不會花到你三分鐘吧 05/27 14:44
    → OPK:補習班人員設的 05/27 14:19
    推 kruger:請問你有上金律師的刑法題析嗎 05/27 14:28
    推 Stalker823:我是用周昉入門,撲馬抓爭點,張捷寫考卷,參考金律師 05/27 15:00
    → Stalker823:啊!應該是要推在下一篇的 05/27 15:01
    → Stalker823:不過我不只考刑總就是了XD 05/27 15:02
    推 cucina:法益指的是純粹經濟上的利益 或者債權. 05/27 14:08
    → cucina:工廠停電無法營業,屬於純粹經濟上的利益.不適用184前段 05/27 14:10
    推 cucina:案例2丙若是故意挖壞..是適用184II嗎?不知是違法哪個保護他 05/27 14:15
    → cucina:保護他人的法律? 05/27 14:16
    → cucina:覺得好像應該是適用184I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 05/27 14:17
    推 hoboks:對厚 最後那邊我沒注意看 應該是要184I後段 05/27 14:24
    → hoboks:184II的解釋會被限縮 像是違反交通規則 違反保護勞工法律 05/27 14:24
    → hoboks:才行 不能隨便亂用 05/2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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