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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2, 2010

[課業] 民法/債之效力

作者: choc28 (choc)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債之效力
時間: Sat May 22 23:50:40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債篇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民法題庫


4.想問的內容:

1.給付無確定期限,而經債權人催告幾付者,下列關於債權人一時不能受領之敘述,何者
為正確?
a)不負遲延責任 b)應負遲延責任
c)應視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有無可歸責事由,以定是否應負遲延責任
d)僅以一次為限,債權人不負遲延責任

2.契約經雙方當事人合意解除後,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依何種規定請求返還原先依契約所
受領之給付?
a)侵權行為 b)依民法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規定
c)不當得利 d)無因管理

3.甲、乙、丙對丁負連帶債務,甲已先清償大部分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仍得僅對甲請求清償尚未履行部分
b)無論甲之應分擔部分為何,丙都得以甲對丁之債權,向丁主張抵銷
c)因丁已向甲請求履行,故不得再向乙或丙為請求
d)丁向丙所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對甲、乙亦生效力

4.債權讓與行為性屬:
a)物權行為 d)債權行為 c)準物權行為 d)準債權行為

5.想法:

1答案為a
依第二百三十六條(一時受領遲延)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
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
者,不在此限。
但書之規定覺得答案應該是b

2答案為c
依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的規定 為什麼答案不是b呢?

3答案為d
依第二百七十六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
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我曉得abc答案皆不對
有問題是d的答案,因為沒有說消滅全部之意思表示那麼甲乙不是應該仍不免其責任嗎?

4答案為a
請問答案是不是錯誤應該是c準物權行為

煩請指教~謝謝!!

2 comments:

  1. 推 lawisking:第1題 我也覺得是b 還請高手解惑 05/23 01:45

    ReplyDelete
  2. 推 TK119:學弟~~才一周而已 你又不是不知道考選部作業需要時間的... 05/23 03:06
    推 Hu1din:故不故意跟你做的能不能成功有關? 05/23 01:54
    → lawisking:不認同 第1.創造不容許風險 第2.傷害致死?(結果加重犯 05/23 02:03
    → lawisking:要成立的話 要件要寫明一點 但是這題似乎不是 05/23 02:04
    → lawisking:這已經超脫預見可能性的範疇了 可以說是間接故意了 05/23 02:05
    推 lawisking:補充傷害致死的部分 甲對死亡的結果並非是過失吧 05/23 02:09
    → lawisking:題目都說了甲想讓乙早死 且聽從醫生的建議 05/23 02:09
    → lawisking:這題我寫到後來結論應該是271間接故意殺人罪(作為) 05/23 02:10
    → lawisking:恩...還請版上高手給小弟建議 05/23 02:11
    → inflames:坦白說,題目出得不好。這題很難回答是因為,我們不曉得 05/23 02:12
    → inflames:甲開始do something以後,到丙死亡之間,丙的身體發生了 05/23 02:13
    → inflames:什麼變化,或者在醫學上,這個死亡的機轉為何, 05/23 02:13
    推 Hu1din:犯罪之故意,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不 05/23 02:13
    → inflames:兩者都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05/23 02:14
    → Hu1din:以犯人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生齟齬為必要。30 年2671 05/23 02:14
    → lawisking:第2題應該是不當得利沒錯 259規範的是互負原狀的義務 05/23 01:47
    → lawisking:如何請相對人返還呢? 請求權基礎還是179 05/23 01:47
    → lawisking:第3題應該是 假設甲乙丙對丁有90萬元的真正連帶債務 05/23 01:50
    → lawisking:如丁對丙免其債務 那麼甲乙得主張償還60萬即可 05/23 01:50
    → lawisking:第4題就...太明顯了吧 債權讓與就是準物權行為啊! 05/23 01:52
    → lawisking:還請版上高手指較 謝謝 05/23 01:52
    推 lawisking:說真的...不喜歡選擇題 比較喜歡申論題 05/23 01:59
    推 summer1984:第1題,236但書... 05/23 02:02
    → summer1984:不好意思,看錯了= =" 05/23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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