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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27, 2010

[課業] 民法/債之效力/回復原狀

作者: memerizeme (白色巨塔)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債之效力/回復原狀
時間: Fri May 28 12:42:45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債之效力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法典


4.想問的內容: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
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請問第三、五、六款所規定之給付金額,是否應加計利息?

5.想法:

第三款所規定之金額,以「受領時」之價格為準,如不加計利息,似乎對他方很不利!
第五、六款所規定的部分,是否可以理解成「以返還時之價額為衡量標準」,如此一來
便無需計算利息費用了!

請各位先進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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