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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23, 2010

Re: [課業] 刑法/刑總

作者: itski (ガホェヒ)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刑總
時間: Sun May 23 16:41:02 2010


: 爭點大致出籠,價值判斷與醫學專業問題不擬再為爭執。
: 謹在此照樣造句彷出一題供思考:
: 甲覬覦父乙財產已久,甲想提早分家分產,父乙則不願。
: 某日,父乙因身體不適而昏倒,經醫生檢驗,乙有心肌梗塞跡象。
: 醫生告誡甲須使乙避免熬夜,保持心情愉快,避免過度生氣、緊張、興奮等。
: 否則下次再心肌梗塞,恐怕會喪命。甲想讓乙早死,因而聽從友人建議,
: 表現暴戾乖張,吃喝嫖賭,三餐嗆老爸。
: 沒多久,乙果然又心肌梗塞斃命。
: 試問甲有無罪責?

如前文章所示,因果關係的判斷要建立在明確的事實上,
因此這裡假設甲之行為確實造成乙死亡之結果:

(1).成立殺人既遂罪
1.客觀上甲在父親面前表現暴戾之行為,與父親死亡之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結果可避免性上若採取風險升高理論,則可認為有客觀歸責。

2.題目所示"甲想讓乙早死",重點不在於早死或慢死,而是甲想讓乙發生死亡
之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且既已聽聞醫生之告誡,明知使父親過度生氣、
緊張、興奮將造成心肌梗塞而發生致死之結果,則與單純的希望某人死亡之
情形不同,因此主觀上應認甲有殺人故意。

3.並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存在,成立本罪。


若認為依一般之醫學經驗,無法確定甲之行為會造成心肌梗塞者:

(1).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1.客觀上甲在父親面前表現暴戾之行為,因為無明確之事實及經驗可認
為造成乙死亡之原因,因此無法適用條件理論,依照罪疑唯輕原則,
認為甲之行為對於乙死亡不具因果關係,因此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是故不成立本罪。

(2).成立殺人未遂罪
1.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已如(1).2所述,且甲亦著手其行為,亦無阻卻違法及
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1 comment:

  1. 推 OAzenO:讓我想到柯南有一集是兇手改變房間冷氣溫度使心臟病者死亡 05/2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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