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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20, 2010

Re: [課業] 刑法/競合

作者: itski (ガホェヒ)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競合
時間: Thu May 20 15:23:12 2010

※ 引述《tinypomelo (踢尼又~)》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刑法分則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他人分享的考題
: 4.想問的內容:
: 甲乙缺錢,同謀將在開車回家路上的丙攔下,由甲開丙的車,乙監視丙
: 帶到偏遠山區的小屋,後甲乙恐嚇丙交付100萬,丙因心生畏懼,簽發100萬支票
: 甲乙放人後下山順利兌現。
: 5.想法:
: 甲乙以共同正犯的方式觸犯刑法302 304應該沒問題
: 小弟不知道有沒有成立346以及347,又這兩條是有可能並存的嗎?
: 若有可能並存,346跟347又應該如何論罪科行呢?
: 希望板上各位提供意見以及看法,感激不盡~

前一篇可能沒回答到您的問題:

先看下面兩則實務見解

89 年 台上 字第 2404 號
裁判要旨:
擄人勒贖罪,原為妨害自由及恐嚇取財罪之結合犯,在以勒贖之意圖而將
被擄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即屬既遂,上訴人等於犯罪實施中縱有
妨害自由、恐嚇或強取被擄人財物情事,仍為原擄人勒贖行為之一部,均
不另論罪。

89 年 台上 字第 1603 號
裁判要旨:
擄人勒贖罪係以意圖勒贖而擄人為構成要件,其犯罪方法行為係將被害人
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予以脅迫,其犯罪之目的行為係向被害人或其
關係人勒索財物,因之,擄人勒贖罪本質上為妨害自由與強盜之結合,在
形式上則為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罪之結合,且擄人者,實際上大多以若不
付贖款即對被擄人加害等詞恫嚇被擄人親友,使生畏怖,因而交付贖款;
於此,對被擄人或其親友恐嚇之妨害自由行為,在觀念上,應被吸收於擄
人勒贖行為中,不應再論以妨害自由罪;本件原判決就翁○財飭回邱○甄
(被害人陳○村之妻) 時,對邱○甄以言語恐嚇部分,論以恐嚇罪並與擄
人勒贖罪依牽連犯從一重論處,於法則之適用,自非妥適。





應該說346跟347理論上構成要件等雖然不同,但若成立347,往往亦構成346,
只不過實務上會吸收掉恐嚇行為,不知道您問題中所謂的"並存"是否是指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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