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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23, 2010

Re: [課業] 刑法/刑總

作者: itski (ガホェヒ)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刑總
時間: Sun May 23 15:22:28 2010



: (一)、甲之缺乏殺人故意
: 依題意,甲希望乙「早死」,應缺乏殺人故意。
: 蓋人皆有死。人活著的每分每秒,攝取燒烤油炸食物,都在增加早死風險。
: 倘行為未導致非自然死亡,即難謂「殺」。
: 同理,倘明知欲著手之行為不會導致非自然死亡,即難謂有殺人之故意。

"倘行為未導致非自然死亡,即難謂「殺」。同理,倘明知欲著手之行為不會
導致非自然死亡,即難謂有殺人之故意。"

基本上我對於您這邊的論述抱持有相當大的疑問,
依照您的意思,每個人活著的每分每秒都有死亡的風險,
人只要老了就有可能會器官衰竭而死去(依照您的看法這是屬於自然死)

如果照這樣的推論,假設某A餵食某B一種藥物,讓他提早器官衰竭
因為A的行為只導致B自然死亡,所以A難謂有殺人故意。
我覺得這樣的推論很奇怪


"單純的希望"跟"殺人的故意"不同,
前者如希望某人的班機墜機,
後者是已經有了客觀的事實支持,依一般生活經驗,
該客觀事實足以支持行為人之預見。

題目中,既然丙已經發生腦中風,且專業的醫生又告知甲,
如果繼續吃該種食物和酒類,非常可能會再發生腦中風會危及生命,
甲出於這樣的認識,所為的行為,自與單純的希望某人死亡的情形不同,
是故甲具有殺人故意應當沒有疑問。




: (二)、甲不成立殺人罪
: 欲探討甲之行為與乙死亡之結果間之關聯。
: 首先須探討丙中風之性質。
: 依題意,丙之腦中風情形乃為高血壓之併發症。
: 鹹菜高粱之供給與腦中風死亡之間,
: 縱以因果關係理論最寬之條件說「若無前者,則無後者」來檢驗,
: 亦難以通過。
: 蓋高血壓為一慢性疾病,直接導致丙的腦中風與其他可能併發症。
: 控制鹽與酒的攝取,既無法治癒高血壓,也無法阻止高血壓併發腦中風。
: 故高鹽酒菜的提供與丙的死亡結果間並無條件因果關係。

條件理論公式的適用,必須建立在明確的事實或穩定的經驗法則下,
題目並沒有告訴我們丙的腦中風與甲提供酒菜的行為間,兩者的關連性有多大。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該沒有犯法,因此

1.若認為依一般的醫學經驗,甲的行為確實加速丙二次腦中風而死亡:
套條件理論公式,當然具因果關係。

2.無法確定甲的行為與丙腦中風死亡之間之關係:
依罪疑唯輕原則,頂多論甲之殺人未遂。



: 次以我國實務通說「相當因果關係說」檢驗。
: 該說乃採「前者通常導致後果之發生」為判斷標準。
: 按一般常識客觀審查,鹽酒之攝取並不通常直接導致高血壓患者腦中風而亡。
: 因此按我國實務通說,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間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您似乎忘了,這邊丙是屬於高血壓患者,高度的鹽酒攝取真的不通常導致
丙生腦中風嗎?


: 復按有力說「客觀歸責理論」,若創造「法所不許」之風險並實現該風險,
: 則行為人在客觀上應可歸責。

這邊我就不懂了,您前段似乎認為依條件理論,本題甲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
這邊又何需套用客觀歸責理論呢?

承前所述,若認為甲之行為對於丙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者: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

1.甲之行為是否為容許風險?
我認為這邊應無容許風險之問題,容許風險是利益和風險兩者衡量下的產物,
而且因為過於價值判斷,僅在一些學說上普遍承認的共識下始承認。
甲提供鹽酒給丙的行為,當然是製造風險的行為,
但我實在不知道帶給甲何種利益,因此我認為這邊沒有容許風險的問題。

2.這裡重點應該要探討結果可避免性:
若甲遵照醫生的指示,提供適當的鹽酒,則是否可以避免丙死亡?
依照題目給我們的訊息,似乎無法判斷,因此學說上有爭議,
亦即可避免性理論與風險升高理論之爭。

(1)若採可避免性理論:
則甲的行為,依照罪疑唯輕原則,欠缺客觀歸責,頂多成立殺人未遂。

(2)若採風險升高理論:
仍具可歸責性。



: 本案,丙提供之鹽酒餐飯乃為日常極為常見之食物。
: 又,題示之高鹽飯菜既未過鹹而達令食用者嫌惡之程度,
: 實難謂超出一般正常飯菜之標準。
: 因此難謂甲之提供高鹽酒菜行為為創造法所不許之風險。
: 綜上,甲提供高鹽酒菜之行為,與丙之死亡不具法律上之因果關係,
: 不成立殺人罪。

1 comment:

  1. 推 SinoHuang:謝謝您的討論。慢性藥物問題我也思考過。 05/23 15:29
    → SinoHuang:但傷害健康的毒藥,與人人天天吃的鹽,似頗有性質差異。 05/23 15:30
    → SinoHuang:即前文一再探討,法所容許與否之風險問題。 05/23 15:31
    → SinoHuang:若以藥物誘發器官衰竭,亦非自然死亡,應有殺人罪適用。 05/23 15:33
    推 SinoHuang:高血壓之併發症包括心肌梗塞、動脈硬化、腎衰竭等。 05/23 15:38
    → SinoHuang:要說鹽酒飯菜「導致」中風死亡,實在說不過去,亦難證明 05/23 15:39
    → SinoHuang:如您所說,罪疑唯輕應頂多成立未遂犯。導出人死卻殺人未 05/23 15:40
    → SinoHuang:遂之奇怪結論。 05/23 15:41
    → itski:因為我沒有繼續檢討過失致死罪等其他罪名 05/23 15:42
    推 SinoHuang:講了許多,我認為爭點核心有二:主觀與客觀。 05/23 15:55
    → SinoHuang:客觀上,鹽酒對中風之因果與歸責有疑義。 05/23 15:55
    → SinoHuang:主觀上,我認為「欲其早死」與「殺」大不同。 05/23 15:56
    → SinoHuang:我今天拿一把刀到甲女面前,她可能會說「你想殺我啊?」 05/23 15:57
    → SinoHuang:而我一再把甲女氣哭,她可能會說:「你想害我早死啊?」 05/23 15:57
    → SinoHuang:兩者不能互換,可見欲其早死之實施行為與殺人頗有落差。 05/23 15:58
    → itski:那假設行為人認為一再把甲女氣哭的行為,真的能讓甲女死亡呢 05/23 16:01
    → itski:這只是不能犯的問題,跟他殺人故意的判斷並無影響 05/2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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