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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8, 2010

Re: [課業] 刑法/競合

作者: itski (ガホェヒ)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刑法/競合
時間: Wed May 19 11:19:43 2010

※ 引述《tinypomelo (踢尼又~)》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刑法分則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他人分享的考題
: 4.想問的內容:
: 甲乙缺錢,同謀將在開車回家路上的丙攔下,由甲開丙的車,乙監視丙
: 帶到偏遠山區的小屋,後甲乙恐嚇丙交付100萬,丙因心生畏懼,簽發100萬支票
: 甲乙放人後下山順利兌現。
: 5.想法:
: 甲乙以共同正犯的方式觸犯刑法302 304應該沒問題
: 小弟不知道有沒有成立346以及347,又這兩條是有可能並存的嗎?
: 若有可能並存,346跟347又應該如何論罪科行呢?
: 希望板上各位提供意見以及看法,感激不盡~

提供一些粗淺想法

理論上似無法併存,理由如下

1.侵害法益不同
346侵害僅被害人之意思自由,347則有侵害行動自由

2.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不同
346主觀意圖僅不法所有意圖,347尚須意圖勒贖(擄人的目的在於勒贖)

3.行為不同
346為惡害通知行為,347為擄人行為(學說上認為尚須有勒贖行為,是雙行為犯)


本題:

(1).本題應成立347一項共同正犯
1.甲乙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與行為分擔,實行擄人行為,亦有故意
2.題目中清楚說明甲乙缺錢,因此將丙綁至山上,可知應有勒贖意圖
3.行為人勒贖的對象是否限於被害者以外之人,實務採不區分說,
即甲乙向丙本人取贖不影響本罪判斷(學說有採三面關係者)
4.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5.取贖後放人成立同條五項既遂後之中止,得減輕其刑。

1 comment:

  1. 推 vava0202:推346.347無法併存 有想到第五項才是真的 05/1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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