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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y 16, 2010

Re: [課業] 租賃契約中之毀損問題

作者: cyiap (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租賃契約中之毀損問題
時間: Sun May 16 23:04:13 2010

一點想法 答錯了還請高手指教
※ 引述《gillian0205 (迎向新的挑戰)》之銘言:
: 1.考試科目:債各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租賃
: 3.想問的內容:
: 在租賃契約中
: 可分為一般毀損與失火之毀損
: 在轉租之情況又可分為合法轉租與違法轉租
: 想請問 因可歸責次承租人之事由致有毀損之情況
: 在合法轉租中
: 一般毀損的情況出租人對承租人可主張民法第444條第二項
: 那若是失火之毀損呢?承租人亦應依444條第二項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 那民法第444條第二項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嗎?還是?
這個責任應該是看434條即可
實務上的見解 76台上1960號判例
"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按:應該就是所謂的轉租),
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在違法轉租中
: 一般毀損的情況 出租人對承租人可主張民法第43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 那失火之毀損呢?
: 出租人對承租人亦可主張民法第43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 或是依民法第434之規定 承租人應負重大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例應該直接看433即可
就算就體系而言 434亦在433之後
因此所謂違法轉租的次承租人,應為"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
簡單說就是,第三人要賠,則承租人亦同,所以應該是善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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