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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ugust 10, 2011

[疑問] 脫逃罪

第 161 條
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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