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認為12沒錯因為民法已經修法了828準用821 本件應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實務見解亦同參照56-1立法理由 本條應只適用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蓋甲本可自行起訴 並無必要追加不願成為原告之乙丙方得謂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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