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證據排除法則,不免會想到最常用的3條,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158-3條及第158-4
條,而學理上又有所謂絕對排除、相對排除、及權衡理論,其中第158-3條屬於絕對排除,
第158-4條屬於權衡理論(亦有人認為是相對排除),想請問一下第158-2條究竟屬於學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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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證據排除法則,不免會想到最常用的3條,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158-3條及第158-4
條,而學理上又有所謂絕對排除、相對排除、及權衡理論,其中第158-3條屬於絕對排除,
第158-4條屬於權衡理論(亦有人認為是相對排除),想請問一下第158-2條究竟屬於學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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