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li012140 (mike)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請教各位一題刑法
時間: Thu Apr 22 00:10:07 2010
甲為某公司會計,受老闆囑託去銀行提領現金五百萬。甲與男友乙相約,由乙假扮
搶匪,將甲打傷,搶走全數現金。甲在警方問訊時,前後敘述矛盾,疑點重重,被
警方識破。問甲、乙成立何罪?
我想到的罪
未指明犯人的誣告 應該可以成立
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而侵害他人權益 應該可以成立
業務侵占 易持有為所有 應該可以成立
詐欺 老闆並未交付的意思 應該不成立
請問各位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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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April 21, 2010
[課業]請教各位一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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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leellis:小弟拙見: 甲成立325之教唆犯,乙成立325普通搶奪罪 ^^" 04/22 00:45
ReplyDelete→ daleellis:至於其他罪還是可以論述成立,最後用55條從一重處 04/22 00:47
推 resbe:甲和乙有相約 釋字109 共同共謀正犯? 04/22 00:50
→ resbe:因為甲尚未有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搶奪 只是有犯罪意思?) 04/22 00:52
推 gingingin:他有侵佔業務還有教唆犯以及共謀共同正犯接著是用 04/22 01:32
→ gingingin:D大的從一重處段 04/22 01:33
推 renice:所以ERP完成後要轉任行銷人員?? 04/22 08:04
ReplyDelete推 wskevin:就不是純資訊人員呀,不然要汽車駕照幹麻?? 04/22 08:32
→ wskevin:主要還是跑外面吧~~感覺就是訪銷人員~~~ 04/22 08:32
推 nickshih:這次就是招訪銷人員,只是因為在導erp,希望有資訊背景 04/22 09:09
→ nickshih:好上手,可以當ERP的種子教官,但主業還是訪銷 04/22 09:09
→ dennis0925:不過B班的王濬..不推.. 04/22 07:34
推 kobe04088:兩週前打去超函問過~一般行政dvd 行政學:陳真 法學:程怡 04/22 08:40
推 ctbird:個人認為是業務侵占+背信的共同正犯,至於誣告罪部分 04/22 06:46
→ ctbird:甲應沒有主觀上之故意,因此不成罪 04/22 06:46
→ ctbird:其他傷害、搶奪等等,只是犯罪決議中的一部分,不另成罪 04/22 06:48
推 ChrisBear:乙:328 甲:328+28(免論277) 342 336 169 競合部分: 04/22 07:12
→ ChrisBear:實務認為有背信之要件達侵占之程度僅論336並與169 358 04/22 07:13
→ ChrisBear:依50條數罪併罰 328部分可考慮寫325惟乙傷甲部分似乎有 04/22 07:14
→ ChrisBear:不能抗拒之可能 才論強盜 原則上328會跟336法條競合 04/22 07:15
→ pgb7:搶奪是以不法腕力行使,使抗拒不能,乙應沒有成立搶奪罪,因 04/22 08:47
→ pgb7:甲並無抗拒不能,且乙不成立傷害罪,因甲處分自己的身體法益 04/22 08:49
→ pgb7:準誣告部分,只需警察訊問時甲稱有人搶奪即會成立。 04/22 08:51
→ kkabcd:請依板規修正 04/22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