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ggie680914 (只能往前)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請教刑訴的上訴不可分? (高點總複習講義頁30參照)
時間: Wed Jun 23 16:56:57 2010
<代po文 請直接回板上>
1.考試科目:司特高點總複習班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刑訴第二回 第12單元 上訴審 p.30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參1 2
4.想問的內容:在原審為一罪判決,而一部上訴時,
上訴審認為數罪,未上訴部份,原審判有罪
此時為何會及於未上訴部份(產生上訴不可分之效力)?
5.想法:印象中(348第2項)
上訴不可分的要件有二:A.單一案件 B.均為有罪
本案雖符合要件B,但就A罪數的判斷不是"以上訴審為準"嗎?
上訴審既然認為是"數罪",就使A要件不該當了
為何講義上會寫'及'於未上訴部份呢?
還是因為一罪判決中,主文同時交代了兩有罪部分,所以不能切割
又或者及於未上訴之有罪部分對被告較有利?
但這樣就跟A要件的判斷是"以上訴審為準"的觀念相牴觸了
so 想請教各位法律人前輩了,感恩
Wednesday, June 23, 2010
[課業] 請教刑訴的上訴不可分? (高點總複習講義頁30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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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andafish:未上訴部份為348第2項有關係之部分 114.32.126.47 06/2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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