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inkyWang (問世間,愛情阿~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情報] 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99-06-23)
時間: Thu Jun 24 01:05:08 20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50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404、4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34-1 條條文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 34-1 條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
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
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
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第 416 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
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
據。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Wednesday, June 23, 2010
[情報] 增訂並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9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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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regoryShore:感恩!!^_^ 125.227.67.49 06/24 01:06
ReplyDelete推 ivuhre:我發現 每次快到考試 都會有修正條文!! 203.70.109.157 06/24 02:27
推 Erosin:感恩! 218.172.233.87 06/24 07:53
推 Sportee:感謝 114.26.169.186 06/24 08:13
→ ajwell:好像考試是以前二個月為準 有錯請更正小弟 122.125.130.85 06/24 09:55
→ ajwell:所以要不要用新法呢 有經驗的大大可以說嗎 122.125.130.85 06/24 09:55
→ ghast:鯉魚躍龍門也可以當高升解,用作官場得意也通 120.126.134.146 06/24 09:57
ReplyDelete→ Hu1din:為何樓上的解釋跟結論怪怪的~~~ 124.11.241.47 06/24 09:59
推 Musasi:官場得意是個持續狀態,鯉魚躍龍門像PTT999 203.73.248.82 06/24 10:03
→ asdfghjkl999:我覺得丁意思比較重於"下跳到上"階段 58.114.96.16 06/24 10:03
→ Musasi:所說,類似跨過關卡,例如從小官忽然變大官 203.73.248.82 06/24 10:04
→ asdfghjkl999:而其他意思,已經在上位,且有所成就 58.114.96.16 06/24 10:04
推 tomdeng:鯉魚躍龍門 主要是在魚龍變化 翻身的意思 114.45.210.62 06/24 10:06
→ tomdeng:大過官場得意 114.45.210.62 06/24 10:07
→ Hu1din:照上面見解 那"扶搖直上"應該也非正解 124.11.241.47 06/24 10:09
→ Hu1din:因其意也是從下急遽盤旋直上 124.11.241.47 06/24 10:10
推 tomdeng:扶搖直上是有快的意思 但仍有順序可言 不 114.45.210.62 06/24 10:10
→ tomdeng:扶搖連音何以為飆 114.45.210.62 06/24 10:11
→ Hu1din:所以得意要有順序,突然升大官不能稱得意? 124.11.241.47 06/24 10:13
推 tomdeng:官仍是官 但是由官晉為皇親國戚差別就更大 114.45.210.62 06/24 10:15
推 ghast:喔 我看錯題目我以為是問何者不是 120.126.134.146 06/24 10:15
→ ghast:更正我說的 我覺得乙不是 選 甲丙丁 120.126.134.146 06/24 10:15
→ Hu1din:這樣好像太限縮了 私以為升大官應可得意 124.11.241.47 06/24 10:16
→ Hu1din:不過照討論下來 那就只剩甲丙了 124.11.241.47 06/24 10:18
推 tomdeng:鳶飛戾天還是有得意的意思 不一定指官場 114.45.210.62 06/24 10:20
推 ghast:丁還是可以啊 解釋為升大官 當然官場得意啊 120.126.134.146 06/24 10:20
→ tomdeng:鯉魚躍龍門、魚龍變化 比喻世事或人的根本 114.45.210.62 06/24 10:22
→ Hu1din:我是說照討論啦 我是覺得丁並非不可 124.11.241.47 06/24 10:22
→ tomdeng:性變化 由平民經科舉而任官 算是一種 官由 114.45.210.62 06/24 10:23
→ tomdeng:姻親晉為皇親國戚又是一種 114.45.210.62 06/24 10:23
→ Hu1din:題目是說 "可用成語" 不選即是認為丁不可用 124.11.241.47 06/24 10:24
→ Hu1din:從邏輯推論 有一種可能存在即是可用 124.11.241.47 06/24 10:25
推 BLUEJN:魚躍龍門應該只有跨過關卡的意思 通常只用 122.122.220.131 06/24 10:38
→ BLUEJN:在科舉考試考上翻身 沒有官場得意的意涵吧 122.122.220.131 06/24 10:40
→ BLUEJN:小官升大官不會用魚躍龍門因本來就在門內了 122.122.220.131 06/24 10:41
→ arches:鳶飛戾天、魚躍于淵,指萬物適得其所,用在 125.230.54.251 06/24 10:52
→ arches:官場上便是平步青雲、扶搖直上之意,是常用 125.230.54.251 06/24 10:53
→ arches:的用法,因此並無誤。至於丁選項,推ptt999 125.230.54.251 06/24 10:55
→ asdfghjkl999:都解釋了,有人還一直要丁丁,丁丁.... 58.114.96.16 06/24 11:22
→ Hu1din:好好笑喔 明明甲乙丙丁都可以 人云亦云 124.11.241.47 06/24 11:47
→ Hu1din:也可以酸人~~哈 124.11.241.47 06/24 11:48
推 airslas2006:我買了第一本,但看不懂 O_Q 118.171.226.118 06/24 10:02
→ airslas2006:雖然很多人推第一本 = =" 118.171.226.118 06/24 10:02
→ airslas2006:百官網正在拍電子儀表的課程 118.171.226.118 06/24 10:02
→ airslas2006:看你要不要等 118.171.226.118 06/24 10:02
推 hotsauce1111:我推大東X黃教授那本 因為大東X只有 114.33.74.143 06/24 10:50
→ hotsauce1111:電子儀是大東X電類唯一可以聽的課 114.33.74.143 06/24 10:51
→ hotsauce1111:那本有點像是筆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