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uecrest (Crest)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損益相抵
時間: Tue Jun 15 01:32:33 2010
1.考試科目:法學知識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損益相抵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9年 身障四等
4.想問的內容:
31 歌星甲因乙之故意妨礙,以致於無法登臺演唱,而喪失報酬,乙主張對甲之賠償應
扣除甲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此為:
A.過失相抵B.損益相抵C.以新替舊D.損害酌減
5.想法:
ANS:B
根據民法第216條之ㄧ規定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如果照題幹跟答案的意思
這題我真的看不出來為何"甲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是甲所受之利益?
因為乙的妨礙....害甲這趟白跑的....為何不能跟他要求賠償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呢?
Monday, June 14, 2010
[課業] 民法/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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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tar9999:題目沒有說"白跑"喔 這個白跑是你自己假設的喔 06/15 01:36
ReplyDelete→ star9999:到目的地登台表演後雖有報酬 但交通住宿與之是同一原因 06/15 01:37
→ star9999:簡言之 去表演有報酬 但是交通住宿是成本 06/15 01:38
→ star9999:假如不用登台 這個成本就可以不必支出 自然是甲的利益 06/15 01:39
→ star9999:但因為按照預定計畫演出 甲可以得到報酬 因為乙的故意妨 06/15 01:39
→ star9999:礙造成甲經濟上的損失 扣除不必隻初的成本就是乙應賠償 06/15 01:40
→ star9999:的金額 06/15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