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sman (sasman)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傳達不實/民總
時間: Sat Jun 12 11:07:17 2010
1.考試科目: 民法總則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民89傳達者傳達不實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王將民法總則
4.想問的內容:
傳達者傳達不實可分3種情況討論:
1.傳達人故意傳達不實
2.傳達人過失傳達不實
3.傳達人偶然(非過失)傳達不實
故意傳達不實:
原本老師上正課的時候說 故意傳達不實 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相關規定處理 契約效力未定
但是昨天上總複習的時候卻又改成類推適用民224 表意人選任傳達人
其風險應該歸責表意人 故傳達人故意過失 表意人要負同一責任 也就是契約有效
5.想法:
根據昨天上網搜尋資料的結果
1.關於故意傳達不實 通說是不適用民88 89 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
如何處理 學說上分成類推適用無權代理 與 類推適用民224 不得撤銷
好像類推適用無權代理是通說(?) 但是老師上總複習時又是用類推民224去解
2.自己後來又想到關於過失傳達不實如何處理
自己的想法是過失傳達不實應該可以適用民88 89之規定 得撤銷意思表示
但是後來在網路上看到 過失傳達不實亦類推民224 不得撤銷
民88 89 只適用於非過失的情形
3.所以如果要求體系一致 如果故意傳達不實 採類推無權代理 那過失傳達不實
應該要採可適用民88 89(表意人選任一個會故意傳達不實的傳達人其可歸責
程度高於選任一位過失傳達人 故若採過失傳達不得撤銷 其要負之責任比故意重)
4.反之若採故意傳達不實類推民224 傳達人故意過失 表意人負同一責任
故過失傳達不實亦不得撤銷
5.關於過失與非過失如何判斷 查到的資料是說 實務上採具體輕過失 而學界大都採
抽象輕過失
若採抽象輕過失 而過失傳達不實卻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似乎對表意人太苛刻?
以上是昨天上完總複習 困擾了我ㄧ晚上 所想出來的想法 有錯請指正 謝謝
Friday, June 11, 2010
[課業] 傳達不實/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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