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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3, 2010

[課業] 刑訴/上訴通則/上訴不可分之適用

作者: xul33 (   )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訴上訴不可分之適用
時間: Tue Aug 3 17:02:46 2010

1.考試科目:刑事訴訟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第三百四十八條二項。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6年律師第四題

4.想問的內容:

題目:

A認甲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名,對甲提出告訴,該案經檢察
官偵查結果,認甲被訴二罪名,均已構成犯罪,惟認該二罪係甲分別起意所為,應
數罪併罰;該案經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甲被訴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均已構成犯罪,但認該二罪名係甲以一行為所為,乃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規
定,從一重處斷;嗣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亦認甲被訴之犯罪事實,俱已構成
犯罪,惟認甲被訴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係甲分別起意所為,而分別論處甲
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甲不服,就第二審判決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試問:
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裁判?是否因第三審法院認為甲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
是否合法及有理由,而有不同?理由何在?

想問的是:

假設第三審法院先認定此為「單一案件」,且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已合法上訴,

那第三審法院之裁判認為甲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詐欺部分,

是否因其「有罪無罪的認定」,而使上訴不可分受影響?

5.想法:

之前有看到相關資料,說:上訴不可分的兩要件,A:單一案件 B:兩部均有罪

假設第三審法院已認定題中為單一案件,那這樣的話,

1.行使偽造私文書「有罪」,詐欺「有罪」,有上訴不可分之效力。

2.行使偽造私文書「有罪」,詐欺「無罪」,無上訴不可分之效力。

3.行使偽造私文書「無罪」,詐欺「有罪」,無上訴不可分之效力。

4.行使偽造私文書「無罪」,詐欺「無罪」,無上訴不可分之效力。


那2、3、4部分,既無上訴不可分之效力,則詐欺罪部分第三審不得審判,

因為覺得上訴不可分之成立,一定要兩部份都有罪,

這樣導致詐欺部分,如第二審判有罪,

即使有機會因上訴不可分而得上訴第三審,但也只能得到有罪判決,

覺得有點奇怪,所以上來問一下,究竟上訴不可分之成立,是否需要兩部皆有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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