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昉的課本找到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P.369∼P.370)
只要能夠支配不法要件實現的,不管是透過什麼方法,包括透過教
唆的方式,都是不法行為。至於現行法上要對於教唆行為所實現的
犯罪另外取一個名字叫作教唆犯,沒有意義,但也無妨。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在周昉的課本找到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P.369∼P.370)
只要能夠支配不法要件實現的,不管是透過什麼方法,包括透過教
唆的方式,都是不法行為。至於現行法上要對於教唆行為所實現的
犯罪另外取一個名字叫作教唆犯,沒有意義,但也無妨。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