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
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
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而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至
少須足致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證據資料,非謂任何新發現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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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
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
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而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至
少須足致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證據資料,非謂任何新發現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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