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係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專屬管轄之案件,倘若違背專屬管轄,而逕自向非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原則上受訴法院依據民訴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要移送案件到專屬管轄之法院,若移送錯誤則在依據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得再移送到專屬管轄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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