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323的時代背景跟公務人員保障法時代有差因此應該只能行政訴訟了: 二.公務人員救濟程序當中,復審決定後,再審議與行政訴訟是不是只能擇其一?: 想法: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4條的規定,是不是一旦提了行政訴訟,就不能再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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