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100年 于亮 行政法課本上看到「依行程法第120條第3項規定,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因此行政機關對於相對人有無因信賴而生財產損失及損失金額等,不得以行政處分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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