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280萬元,則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A. 60萬元 B. 135萬元 C. 120萬元 D. 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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