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資格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教育人員任用法) 本案應視為兩個獨立之行政處分,第一個為甄選資格認定,第二為甄選決定 對於第二個行政處分,因缺乏權利保護要件,當事人不適格,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對於第一個行政處分,雖因甄選結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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