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立法之初,不採用最低工資而用基本工資是因為兩者的標準不同。最低工資是以撫養三口(本人及親屬兩人)的必要生活為準(有利勞方);而基本工資是以維持本人及配偶,及1.8口的生活為準(有利資方)。當初立法時,我國經濟發展尚在起步階段,維持三口的標準似嫌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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