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rs (暑假結束了)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共同正犯
時間: Sat Jul 24 23:31:52 2010
1.考試科目:刑法總則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共同正犯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調查局
4.想問的內容:乙與丙共同謀議殺B,並約好由乙去購買殺B 的毒藥。當乙購妥毒藥後,
被警察逮捕。試問乙、丙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5.想法:本題乙只到預備階段就被逮捕(殺人罪處罰預備犯)
而現刑法第28條"實行"階段(陰謀 預備無)才有適用,
而實務上承認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可據此處理?
謝謝各位指教!
Saturday, July 24, 2010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 fallinlove:共同正犯中還是需要有人著手 才會去 220.131.42.32 07/24 23:40
ReplyDelete→ fallinlove:處罰之中的共謀共同正犯 220.131.42.32 07/24 23:40
→ lars:此題還沒到著手階段 所以只處罰乙的預備行為? 111.240.56.112 07/24 23:42
→ fallinlove:本題應為乙預備殺人未遂罪 丙無罪 220.131.42.32 07/24 23:46
→ sgacy:違反課業文 標題規定 請改正 220.141.42.110 07/24 23:50
推 sweetponyo:因為沒有預備叫唆 所以乙無罪囉! 123.195.1.117 07/25 00:59
推 dyyang:不到著手,所以沒有共同正犯的問題 220.137.11.151 07/25 02:00
→ dyyang:分別論罪。 一個預備殺人 一個沒事 220.137.11.151 07/25 02:01
推 dyyang:不過金律師2-196認為,亦可用共謀共同正犯 220.137.11.151 07/25 02:06
→ dyyang:的概念,將買藥當成自己的行為,亦成為 220.137.11.151 07/25 02:06
→ dyyang:預備殺人罪的正犯(共同謀議當成預備) 220.137.11.151 07/25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