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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 2010

[課業] 民法/繼承編/限定責任

作者: 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繼承編/限定責任
時間: Tue Aug 3 05:30:27 2010

1.考試科目: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繼承編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8年律師民法保成擬答


4.想問的內容&想法:
前言:現行繼承制度全面採取限定責任,又為避免繼承人脫產損害債權人權利,而
規定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受繼承人之贈與,視為所得遺產。

問題:98年律師試題,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欠乙1000萬元債務,甲贈與丙房屋一
棟(值600萬元,死亡前兩年內),甲死亡後留下200萬元現金。問丁應連帶負
擔之清償責任為?

本例因繼承所得遺產為200萬+600萬元,坊間參考書如是解答,故丙丁就此800萬元
負連帶責任。然而,該棟房屋若非應歸扣之特種贈與,則丁實際上所分得遺產僅有
100萬元,縱為特種贈與而歸扣,依多數說超過應繼份時不必返還,此時丁所得遺
產僅有200萬元。

「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解釋上是否有「個別繼承人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的空間?
若否,則本例中丁除另行對丙請求外,別無可資抗辯事由?

此時,如依民法1148-1Ⅰ計算則丁需連帶負800萬元的清償責任,必然須以其固有
財產清償因繼承承擔之債務,此導致限定繼承制度之功能有減損。(限定繼承之制
度不就在於使繼承人不需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之債務?)

謎之音:我去年好像解丁只對所得100萬元遺產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對照補習班
解答,我似乎錯得相當離譜啊(完全誤解限定責任)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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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1. → overbabo:剩下的700萬是乙丙內部求償關係(應該) 111.184.255.86 08/03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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