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課業] 民法/繼承編/限定責任
時間: Tue Aug 3 07:03:03 2010
※ 引述《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之銘言:
: 1.考試科目:民法
: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繼承編
: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98年律師民法保成擬答
: 4.想問的內容&想法:
: 前言:現行繼承制度全面採取限定責任,又為避免繼承人脫產損害債權人權利,而
: 規定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受繼承人之贈與,視為所得遺產。
: 問題:98年律師試題,甲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欠乙1000萬元債務,甲贈與丙房屋一
: 棟(值600萬元,死亡前兩年內),甲死亡後留下200萬元現金。問丁應連帶負
: 擔之清償責任為?
: 本例因繼承所得遺產為200萬+600萬元,坊間參考書如是解答,故丙丁就此800萬元
: 負連帶責任。然而,該棟房屋若非應歸扣之特種贈與,則丁實際上所分得遺產僅有
: 100萬元,縱為特種贈與而歸扣,依多數說超過應繼份時不必返還,此時丁所得遺
: 產僅有200萬元。
: 「因繼承所得之遺產」解釋上是否有「個別繼承人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的空間?
: 若否,則本例中丁除另行對丙請求外,別無可資抗辯事由?
: 此時,如依民法1148-1Ⅰ計算則丁需連帶負800萬元的清償責任,必然須以其固有
: 財產清償因繼承承擔之債務,此導致限定繼承制度之功能有減損。(限定繼承之制
: 度不就在於使繼承人不需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之債務?)
: 謎之音:我去年好像解丁只對所得100萬元遺產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對照補習班
: 解答,我似乎錯得相當離譜啊(完全誤解限定責任) Orz
這題是考到1148-1與1153連帶責任如何釐清的問題
依照1153I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者為限負連帶責任
所以這時候丙丁二人若無1148-1時僅就200萬負連帶責任
而剩餘的800萬依照1153II依丙丁應繼分區分各四百萬的可分債務
而丙因受有1148-1的贈與
依照1148-1I該六百萬視為其所得之遺產
如果單純文義操作的話
這時候丙對外應負的清償責任是200的連帶責任跟400萬繼承所的之債務
可是這樣一來跟1148-1的立法目的又有不合...
剩下的...懶得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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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2, 2010
Re: [課業] 民法/繼承編/限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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