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讀票據法有個疑問,真的是讀到腦筋打結了,很希望大家能幫我解惑課本上寫96條第1項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不過他和5條第2項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的『連帶負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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