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
不當得利就非債清償部分屬於權利發生事實,由原告即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亦即,就債務不存在的事實(無法律上原因)由原告即債權人負舉證之責。
而姜老師提出「反駁證明程序」的概念,避免債權人就消極事實舉證困難。
認為,債務人對於「有法律上原因」之事實負具體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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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不當得利就非債清償部分屬於權利發生事實,由原告即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亦即,就債務不存在的事實(無法律上原因)由原告即債權人負舉證之責。
而姜老師提出「反駁證明程序」的概念,避免債權人就消極事實舉證困難。
認為,債務人對於「有法律上原因」之事實負具體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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