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96年地特三等行政法
A 係B 行政機關之稽核人員,因涉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B爰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予以免職。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議決A
休職一年。A 於休職期滿向B 申請復職。A 認為法律效果上,休職懲戒之效力優於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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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96年地特三等行政法
A 係B 行政機關之稽核人員,因涉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B爰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予以免職。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議決A
休職一年。A 於休職期滿向B 申請復職。A 認為法律效果上,休職懲戒之效力優於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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