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Search Box

自訂搜尋

Wednesday, November 2, 2011

Re: [閒聊] 大家都不討論律師第2試嗎?


如果是基於「反規範說」,依舉證之難易、與證據方法之遠近、蓋然性之高低為判斷標準
一樣可以推出由受益人負擔舉證責任的結果,
為何此處僅提到基於「危險領域理論」而由不當得利人負舉證責任?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