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
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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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
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
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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