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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救了乙,反而要論以中止犯。既然救了乙要給於刑罰優惠,當甲不救乙時
: 應該是正常表現,不應另外論罪啊!
: 但如果照我的想法,那甲是成立§271Ⅰ;如果是照撲撲老師的想法,甲就
: 是成立277Ⅱ前段之罪、293,那是數行為犯數罪,而分別論處。 刑度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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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救了乙,反而要論以中止犯。既然救了乙要給於刑罰優惠,當甲不救乙時
: 應該是正常表現,不應另外論罪啊!
: 但如果照我的想法,那甲是成立§271Ⅰ;如果是照撲撲老師的想法,甲就
: 是成立277Ⅱ前段之罪、293,那是數行為犯數罪,而分別論處。 刑度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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