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到行政訴訟制度,有些法律用語不太明白,是否可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呢??
1. 行政訴訟法41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其中"合一確定"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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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到行政訴訟制度,有些法律用語不太明白,是否可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呢??
1. 行政訴訟法41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其中"合一確定"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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