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5-4第2款
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
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
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
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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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4第2款
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
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
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
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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