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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17, 2012

Re: [考題] 刑法


自行招致係§19第三項之規定。又其要件除"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陷
於精神障礙之中",且行為人於完全責任能力狀態時,對其侵害之法益即
具有故意或能夠預見。
甲未喝酒之前對乙並未有殺人故意,亦無法預見其喝完酒之後高聲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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