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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4, 2012

Re: [課業] 民法選擇 物權篇

原文內雖已推文,但是有些細節,我想了一下還是把脈絡寫出來比較好。
避免囫圇吞棗,反而記得不清不楚、也痛苦

首先,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有其公示性的要求,除了書面,另有登記作為特別生效要件;
而登記,有「登記生效原則(民法第758條)」與「登記處分原則(民法第7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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