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31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
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刑訴31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
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