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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12, 2010

[情報] 地方特考配合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政策,修正為15個錄


考試院院會本(12)日審議通過考選部提出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
、第8條及第4條附表1、附表2、第5條附表3、附表4、附表5修正草案,配合部分縣市合併
升格為直轄市政策及用人機關任用需求,本項考試由原定9個錄取分發區修正為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宜區、竹苗區、彰投區、雲嘉區、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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