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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20, 2011

[課業] 郵政儲金匯兌法問題

第 十八 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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