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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February 25, 2011

Re: [課業] 行政法疑問


管轄權有分事務管轄,普通土地管轄(以原就被),特別土地管轄(專屬管轄)
99年新法修改不動產管轄(特別土地管轄)如果因徵收,徵用,撥用之訴,由不動產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其它有關不動產因公法權利上或法律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也就是可以回歸適用"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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