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有分事務管轄,普通土地管轄(以原就被),特別土地管轄(專屬管轄)
99年新法修改不動產管轄(特別土地管轄)如果因徵收,徵用,撥用之訴,由不動產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其它有關不動產因公法權利上或法律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也就是可以回歸適用"以原就被"
本文為RSS來源網站所提供之部分內容,請前往原文網頁完整閱讀
管轄權有分事務管轄,普通土地管轄(以原就被),特別土地管轄(專屬管轄)
99年新法修改不動產管轄(特別土地管轄)如果因徵收,徵用,撥用之訴,由不動產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除前項情形,其它有關不動產因公法權利上或法律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也就是可以回歸適用"以原就被"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