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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29, 2011

[課業] 土地法63條

土地法63條第二項

前項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未超過證明文件所
載面積"十分之一"時,應按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予以登記,如超過"十分之二"
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占有人優先繳價承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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