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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18, 2011

[考題] 關於刑法22題的另一個思考

看了大家討論後,我想回歸一試的本質,選擇題的用意不在多元的、多觸角的深思,只
要求基本的認知。也就是說,它在做「基本能力測驗」而非「多元思考」。大家在考選
擇題之前,便應有此一共識。所以依據實務見解、通說作答,而非從題目之外再做延伸思
考,是大家應共同遵循的方式。不論實務見解、李茂生、林山田老師的見解,
刑法315之1之「利用工具」,都僅限於望遠鏡、竊聽器等,不及於鑿洞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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