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說文字上是說具有決標資格之廠商得提起行政救濟 如進入底價之可決標廠商有多個,但僅實際參與投標者是不可以的 另第四說似指實際之合格標廠商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如你所謂「只要有投標均可」,即不合格標廠商也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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