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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rch 23, 2012

Re: [課業] 民法 第 92條


這邊要分成兩個項目來看:詐欺、脅迫

詐欺:得撤銷;第三人所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得撤銷。
脅迫:得撤銷;第三人所為,相對人不論已知或不知,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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