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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29, 2012

[課業] 土地稅法數問(非計算題)

土地稅法第 41 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
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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