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nja550 (升空高飛)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消保法第19條
時間: Fri Mar 26 17:08:41 2010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想問的是這條法條是否有確實被執行過??
許多網路糾紛
網路業者皆以該網頁有標明不得換貨、退貨等相關規定
倘若要退貨需負擔運費等...
如果我報警後,希望警方協助我在7天內退貨
(雖然覺得警方可能不會理會)
當對方要求我給付運費時..
我是否可依據該條文抗辯??
還是這種條文都是上了法庭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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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rch 26, 2010
[疑問] 消保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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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ommecaISM:可以投訴消保官。 03/26 17:16
ReplyDelete推 ChrisBear:文章代碼(AID): #1AxSbvNY (PttLifeLaw) 自己看答案 03/26 17:32
→ ChrisBear:回到不想在回的問題 03/26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