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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rch 28, 2010

[課業] 刑法/數罪併罰(98律第一題)

作者: cloudius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法/數罪併罰(98律第一題)
時間: Sun Mar 28 15:18:05 2010


1.考試科目:

98年律師 刑法
2.章節名稱or篇名(單元關鍵字):

刑法 第一題 http://wwwc.moex.gov.tw/examnew1/98/25/901600.pdf

3.目前參考用書or考古題出處:

顏聖 刑法KEY題 +洗澡熊 新刑法總則

4.想問的內容:

顏聖在這題中解甲有不作為殺人既遂罪及傷害致死罪 "數罪併罰"
乙有不作為殺人既遂罪及不作為傷害致死罪 "數罪併罰"

先無論本題中甲乙是否各犯該罪(因為題目並沒有詳細描述 所以可能有不同結論)

我想請問

1.
顏聖的立場是否認為 乙以數行為(不作為傷害行為 及後續的不作為行為)
傷害一法益(丙之生命法益) 所以為數罪併罰

但洗澡熊 書中P.566(我的書是舊版的 新版不知頁數是否不同)指出

不純正不作為犯 縱使行為人多次耽誤了(對同一被害人)的救援可能性,但最後發生
是一個構成要件該當結果 則僅以一個不作為論.

又這邊是否為一個構成要件該當結果 我也有很大的不解= ="

我不太懂為何殺人既遂與傷害致死 顏聖認為可以數罪併罰

一個人可以死兩次嗎? 既然是不作為的殺人既遂 怎麼會又成立不作為的傷害致死?

那丙到底死於不作為之傷害致死 還是不作為之殺人致死

其中一個成立後還有成立另一個的可能性嗎? 我邏輯太差想不通捏= =...

2.
甲的部分我也有一樣的疑惑

既然已經成立了過失致死罪 又怎會成立不作為殺人罪

如果認為甲踹丙是出於傷害故意

丙死亡的結果是傷害致死(送醫也會死或當場死亡)而非之後的有送醫義務而不作為

那應該直接論過失致死就好啦@@?

而若丙及時送醫而不至死亡 此時甲才有作為可能性

才會論甲的不作為殺人罪不是嗎? 此時也無必要討論傷害的部分不是嗎

傷害的部分就是危險前行為阿@@?

總覺得這兩個結果是在不同前提之下產生 卻一起數罪併罰 哪裡怪怪的

還是我根本舊思考錯誤呢 希望各位能幫我解惑 感謝喔QQ!!



5.想法:

合併於上







1 comment:

  1. 推 hoboks:競合論果然很亂 03/28 15:59
    推 ymib:只要競合後擇一重罪論處就好了
    → cloudius:可是我的問題是這兩罪可能同時成立嗎? 03/28 16:46
    → Lenyog:滿詭異的,個人認為就算是兩行為也是侵害一法益 法條競合 03/28 16:48
    推 sasman:甲個人認為是故意傷害與不作為殺人既遂數罪併罰 03/28 16:53
    → sasman:乙的話在行為時傷害結果早已發生 應該只有不作為殺人既遂 03/28 16:53
    → Lenyog:恩 同意S大說法 一罪一罰後好像已經沒有不罰的前後行為 03/28 17:08
    → Lenyog:一個決意評價一次. 只不過這題解答怪的是用傷害致死 03/28 17:09
    → Lenyog:2行為侵害一法益是數罪併罰嗎 厄 不大清楚 03/28 17:10
    → Lenyog:不過現在 連續犯 不也是數行為侵害一法益 ?所以用傷害致死 03/28 17:13
    → Lenyog:和 不作為殺人 恕罪併罰好像也說得通 03/28 17:14
    → Lenyog:數罪併罰好像沒有法益重複評價的問題 03/28 17:15
    → Lenyog:甲有兩次傷害生命法益的決意 那就是兩罪 傷害致死+不作為 03/28 17:17
    → Lenyog:殺人併罰. 03/28 17:17
    推 sasman:傷害致死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行為時有基本犯罪之決意且客觀 03/28 17:18
    → sasman:上能預見重結果之發生 本題甲踢丙下床主觀上有傷害故意但 03/28 17:18
    → Lenyog:我口誤 應該說是兩次不同法益的故意 但造成相同法益傷害結 03/28 17:19
    → sasman:客觀上能否預見丙死亡之結果則有討論空間依照刑法罪疑唯輕 03/28 17:19
    → sasman:原則 論以傷害故意應較為妥適 03/28 17:20
    → Lenyog:果.. 03/28 17:20
    → Lenyog:我了解你的說法,抱歉回太快,可是罪名是傷害致死說 03/28 17:20
    → Lenyog:一罪一罰的罪名 應該完全的評價 而非單純以故意來評價 03/28 17:21
    → Lenyog:我是這麼認為啦..雖然同樣是生命法益也不應有所差別 03/28 17:21
    → Lenyog:一個罪名的成立包含客觀上的構成要件結果.不只包含主觀故意 03/28 17:22
    → Lenyog:所以第一個決意就算是傷害故意 成立的罪名還是傷害致死 03/28 17:23
    推 sasman:之後甲見丙血流不止甲對丙因為之前的傷害行為對其具保證人 03/28 17:24
    → Lenyog:恩..我懂你的說法,反正你問得很好,我也是覺得很奇怪XD 03/28 17:25
    → sasman:地位 卻不作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 主觀上至少是未必故意 03/28 17:25
    → sasman:所以論以不作為殺人既歲 03/28 17:25
    → Lenyog:至於你說傷害致死和不作為殺人能否同時存在 我肯定可以 03/28 17:30
    → Lenyog:因為如果過失致死和不作為殺人能同時存在. 03/28 17:32
    → Lenyog:好像也沒理由說傷害故意的過失致死結果不能和不作為殺人 03/28 17:33
    → Lenyog:同時存在..從過失撞人,明知對方被撞卻加速逃逸的例子可以 03/28 17:33
    → Lenyog:看出來.同一個生命法益傷害的結果 卻可以有兩種致死的評價 03/28 17:34
    推 sasman:我不解傷害致死是因為不認為甲在客觀上能預見死亡結果之發 03/28 17:35
    → sasman:生 依照刑15條 就不是加重結果犯 03/28 17:35
    → Lenyog:方式. 那本題又如何說丙的死亡不能由兩種罪名競合成立 03/28 17:35
    → sasman:17條才對打錯.. 03/28 17:36
    → Lenyog:原po可以從 過失撞人故意逃逸這個例子去想競合 03/28 17:37
    → Lenyog:兩行為都是受害者的致死原因 但是同樣兩罪併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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